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劉奇霖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曾兆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被 告 曾兆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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