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凱甄
被告
萬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文松
被告
蔡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
    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
    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承公司)於民國
    112年2月21日邀同被告蔡文松、蔡佩妤(下合稱被告)向原
    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2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上開2筆借款期間、借款起訖日、借款利
    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於每月2日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已屆清償期,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
    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
    開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
    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萬承公司自113年10月4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尚欠355萬0888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蔡文松、蔡佩妤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
    定書、存證信函暨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
    證(見本院卷第9至32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 利息  違約金       到期日 (民國) 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 1 借據 1,000,000元 710,175元  112年3月2日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0%  自113年11月4日起 至114年5月3日止  自114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7年3月2日      2 借據 4,000,000元 2,840,713元 112年3月2日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0%  自113年11月4日起 至114年5月3日止  自114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7年3月2日      合計  5,000,000元 3,550,88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