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賴白駒即欣欣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訴字第6394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零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394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訴字第6394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零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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