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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張書豪
被告
龍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一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利息」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7月5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之記載 「113年7月5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三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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