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張書豪
- 被告
- 龍脈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一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利息」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7月5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之記載 「113年7月5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三 113年度訴字第6442號判決附表編號二「違約金」項下之「起迄日」欄關於「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