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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熊志強黃靖崴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柏鈞
被 告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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