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劉娟呈
- 當事人葉少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少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113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免負擔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給付義務,或以合理金額改判,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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