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7號
- 原告
- 李冠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易展律師
- 被告
- 左撇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瑜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暐程律師
鍾欣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517號
鍾欣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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