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萱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千里馬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364,125元,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364,125元,應徵296,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