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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姜悌文熊志強黃靖崴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千里馬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364,125元,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364,125元,應徵296,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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