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 原告
- 謝郡宜
- 訴訟代理人
- 徐睿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云宣律師
- 被告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良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