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34號
- 原告
- 朝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虹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茶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6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茶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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