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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6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周龍仙
上訴人
朱翠萍
上訴人
肖雙林
上訴人
鄔麗英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6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周龍仙等4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渠等應各將如附表一對應各編號所示房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並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一對應各編號所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上訴人並應將戶籍自如附表一對應各編號所示房號之房屋遷出;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上訴人分別占用系爭芳蘭山宿舍房號之建物現值、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暨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數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未據上訴人周龍仙等4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上訴人於芳蘭山宿舍違占房號及占用面積清查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上訴人 姓名   占用房號 占用面積(㎡) 建物現值 (新臺幣) 上訴人每月應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新臺幣)   1  周龍仙 B棟 B202 B203 13.06 平方公尺 73,122元 (見本院卷㈠第119頁)  每月2,000元   2  朱翠萍 B棟 B211 B212 13.06 平方公尺 73,122元 (見本院卷㈠第119頁)  每月2,000元   3  肖雙林 B棟 B220 6.53 平方公尺 36,561元 (見本院卷㈠第119頁)  每月1,000元   4  鄔麗英 B棟 B412 6.53 平方公尺 36,561元 (見本院卷㈠第120頁)  每月1,000元
附表二:
編號 上訴人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數額     1     周龍仙 76,025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73,122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2,903元(計算式:2,000元×〈1+14/31〉月≒2,903元)=76,025元】     2,250元     2     朱翠萍 76,025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73,122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2,903元(計算式:2,000元×〈1+14/31〉月≒2,903元)=76,025元】     2,250元     3     肖雙林 38,013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36,561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1,452元(計算式:1,000元×〈1+14/31〉月≒1,452元)=38,013元】     2,250元     4     鄔麗英 38,013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36,561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1,452元(計算式:1,000元×〈1+14/31〉月≒1,452元)=38,013元】     2,25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6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