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69號
- 上訴人
- 周龍仙
- 上訴人
- 朱翠萍
- 上訴人
- 肖雙林
- 上訴人
- 鄔麗英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6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周龍仙等4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渠等應各將如附表一對應各編號所示房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並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一對應各編號所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上訴人並應將戶籍自如附表一對應各編號所示房號之房屋遷出;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上訴人分別占用系爭芳蘭山宿舍房號之建物現值、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暨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數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未據上訴人周龍仙等4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上訴人於芳蘭山宿舍違占房號及占用面積清查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上訴人 姓名 占用房號 占用面積(㎡) 建物現值 (新臺幣) 上訴人每月應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新臺幣) 1 周龍仙 B棟 B202 B203 13.06 平方公尺 73,122元 (見本院卷㈠第119頁) 每月2,000元 2 朱翠萍 B棟 B211 B212 13.06 平方公尺 73,122元 (見本院卷㈠第119頁) 每月2,000元 3 肖雙林 B棟 B220 6.53 平方公尺 36,561元 (見本院卷㈠第119頁) 每月1,000元 4 鄔麗英 B棟 B412 6.53 平方公尺 36,561元 (見本院卷㈠第120頁) 每月1,000元 附表二: 編號 上訴人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數額 1 周龍仙 76,025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73,122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2,903元(計算式:2,000元×〈1+14/31〉月≒2,903元)=76,025元】 2,250元 2 朱翠萍 76,025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73,122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2,903元(計算式:2,000元×〈1+14/31〉月≒2,903元)=76,025元】 2,250元 3 肖雙林 38,013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36,561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1,452元(計算式:1,000元×〈1+14/31〉月≒1,452元)=38,013元】 2,250元 4 鄔麗英 38,013元 【計算式:違占前揭房號之建物現值36,561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14日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金額1,452元(計算式:1,000元×〈1+14/31〉月≒1,452元)=38,013元】 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