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9號
- 原告
- 洪燕芳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瑋律師
- 被告
- 顧舒白
- 被告
- 顧韻怡
- 被告
- 顧韻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世榮律師
- 被告
- 許哲瑋
- 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根佑
上開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