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林志洋
- 法定代理人孫慶餘
- 原告洪燕芳
- 被告顧舒白、顧韻怡、顧韻雯、許哲瑋、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9號 原 告 洪燕芳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 告 顧舒白 顧韻怡 顧韻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許哲瑋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開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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