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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9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志洋

原告
洪燕芳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告
顧舒白
被告
顧韻怡
被告
顧韻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告
許哲瑋
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開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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