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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告
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家樺
被告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
    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2條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6
    頁、第23頁、第31頁、第39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本件被告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幻遊天下公司)、黃
    家樺、林俊廷(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以名稱、姓名
    稱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幻遊天下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邀同被告
    黃家樺、林俊廷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向伊陸續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各均約定
    利息、違約金。詎被告幻遊天下公司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
    定書第12條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幻遊天
    下公司尚共欠本金397萬4,046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黃家樺、林俊廷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
    查詢單、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催告函、往來明細查詢表、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5頁至第58頁、第75頁至第88頁),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0 149,027元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0 2,831,508元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0 993,511元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3,974,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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