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劉俐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E室 被 告 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面額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玖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俐伶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凡被告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莉公司)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含已到期之債務)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且上開債務包含因票據、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保證、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基於凱莉公司與原告同意之其他往來關係所生本金、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成本、費用、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交付現金之義務(不論其性質為何),最高保證額度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而凱莉公 司則於同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向原告借款4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435%計算(起算利息時合計為4.03%),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 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凡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 率20%另行計付違約金。嗣原告於110年10月8日撥付400萬元 予凱莉公司後,凱莉公司自110年11月8日起陸續按月還款,惟其僅依約清償8期(本金部分計103萬3,982元),即再偕 同劉俐伶於111年7月5日與原告簽訂增補契約,約定借款到 期日變更為114年4月8日,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2年6月8日 止,就已動用未清償本金餘額296萬6,108元僅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其後自112年6月8日起至114年4月8日止,以1個月 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然凱莉公司僅再還款16期(本金部分計45萬5,109元),於112年10月18日繳付利息計算至112年10月7日止之本息,共清償24期後,未再依約履行,依其與原告簽訂之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第⒜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251萬0,909元,及自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劉俐伶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凱莉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增補契約、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新臺幣放款利率查詢畫面、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