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原 告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馨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