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育嘉
- 訴訟代理人
-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