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請求回復原 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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