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114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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