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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法定代理人
羅佑珍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被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靖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最後一位法定代理人送達日),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查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稽(見本院卷第77至8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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