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金順工程有限公司、趙秦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 告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石佩宜律師(即趙復中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趙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實體方面 一、第1至2行、第6至9行; 三、㈡、第1至2行、第4行、第6行;㈢、第11至12行、第15至16行 趙秦中 趙復中 趙復中 趙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