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劉娟呈
- 原告林士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士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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