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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郭思妤

  • 當事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振慶律師事務所即田振慶間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7317號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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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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