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振慶律師事務所即田振慶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