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4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振文
- 被告
- 兆筠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戴兆君
- 被告
- 戴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6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