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楊振佳、全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被上訴人 全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3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2萬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