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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告
李素玉
被告
王正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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