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玉、王正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玉、王正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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