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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原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玉、王正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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