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學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 告 吳學周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華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經扣除原 告已繳7,600元,尚欠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