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4號
- 原告
- 吳學周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華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7,600元,尚欠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華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7,600元,尚欠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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