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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韋萱
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宙織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先位:確認被告民國113年1月31日股東臨時會第一案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系爭決議,應予撤銷等語,本件性質核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依原告主張,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目的均係在使被告公司免於虧損情況下依系爭決議內容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99萬9,698元予公司負責人,避免公司和股東權益受損,則原告因系爭決議無效或撤銷後所得獲得之客觀利益即為上開金額,爰據此核算為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又先位、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備位聲明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萬9,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39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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