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欣俊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欣俊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上一人 清 算 人 彭楚皓 被 上訴人 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5,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