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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張瓊華

  • 當事人
    欣俊實業有限公司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欣俊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上一人 清 算 人 彭楚皓 被 上訴人 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5,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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