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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政勲即樂見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 告 楊政勲即樂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第16條、授信約定書第32條、保證書第8 條,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第26頁、第30頁、第32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戶籍址於寄存送達後經伊本人親自領取,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 年3 月23日、同年月24日與其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月24日起至116 年3 月24日止,依年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75%機動計算(現計為2.17% ),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利息改按原告當時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息3.5%機動計算(現計為6.68% ),另尚應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又前揭貸款因屬信保基金案件,原告遂拆分二筆款項即5 萬元、95萬元撥付至約定指定帳戶。詎原告將該等款項分別撥入被告開設於原告仁和分行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被告各自112 年10月24日、同年 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原告並於113 年2 月15日主張加速到期、被告喪失期限利益,現尚各積欠本金81萬1,385 元、4 萬692 元未予清償,是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更應給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85萬2,077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催告函、中華郵政機動定期儲金2 年至未滿3 年期存款利率、台幣歷史利率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43頁、第71頁至第125 頁),且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足認原告上揭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求償即計息、違約金之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000,000 40,692 自112 年12月24日起至113 年2 月14日止按年息2.17% 計算之利息。 自113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計算之利息。 811,385 自112 年10月24日起至113 年2 月14日止按年息2.17% 計算之利息。 自112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計算之利息。 總計 85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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