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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清償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被告
美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電通邁格瑞博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村将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9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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