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美耶股份有限公司、蔡嘉純、電通邁格瑞博恩股份有限公司、中村将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電通邁格瑞博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村将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90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