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3號
- 原告
-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煜顒
- 參加人
- 吳棕珍
- 訴訟代理人
- 周兆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宜庭律師
- 被告
- 吳志強
- 被告
- 吳俊勳
- 被告
- 吳大川
- 被告
- 吳京倚
- 被告
- 吳明源
- 被告
- 吳德湧
- 被告
- 林吳玲玉
- 被告
- 吳俊翰
- 被告
- 吳京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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