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孫世英
- 代理人
- 林唐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鼎豪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聲字第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鼎豪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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