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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憲仁、王林寶珠、王翊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佰叄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由於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勞動事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兩款除外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調解之聲請,本院前已裁定命原告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112年度勞補字第279號裁定),惟經調解不成立,本件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136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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