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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被告
王憲仁

王林寶珠

王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紙(本院卷第117至121頁)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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