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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曾育祺

  • 當事人
    博彥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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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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