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莊仁杰
- 當事人魏嘉興、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魏嘉興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星威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蕭郁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3,089元(見本院卷第27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4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629元(計算式:75,943x2/3=50,629,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314 元(計算式:75,943-50,629=25,314),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 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314元(計算式:25,314-3, 000=22,31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月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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