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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魏嘉興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星威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蕭郁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3,089元(見本院卷第27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4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629元(計算式:75,943x2/3=50,629,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314元(計算式:75,943-50,629=25,314),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314元(計算式:25,314-3,000=22,31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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