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 原告
- 黃夢妮
- 訴訟代理人
- 許朱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季甫律師
- 被告
-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超明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紀柔安律師
蔡竣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萬8,050元(見本院卷第89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1,553元(計算式:77,329x2/3=51,55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76元(計算式:77,329-51,553=25,776),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6元(計算式:25,743-3,000=22,77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