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夢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黃夢妮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林季甫律師 被 告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紀柔安律師 蔡竣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萬8,050元(見本院卷第89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1,553元(計算式:77,329x2/3=51,55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76元(計算式:77,329-51,553=25,776),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6元(計算式:25,743-3,000 =22,77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