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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黃夢妮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季甫律師
被告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紀柔安律師

蔡竣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萬8,050元(見本院卷第89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1,553元(計算式:77,329x2/3=51,55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76元(計算式:77,329-51,553=25,776),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6元(計算式:25,743-3,000=22,77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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