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黃夢妮
- 被上訴人
-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於不超過新臺幣(下同)760萬8,000元範圍內,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60萬8,000元,並加計起訴前之法定遲延利息10萬50元(計算式:27,902+34,455+7,575+10,705+19,413=100,050),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萬8,05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萬7,56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萬1,707元(計算式:137,560x2/3=91,70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5,853元(計算式:137,560-91,707=45,85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黃夢妮之項目、金額(單位:金錢/新臺幣、時間/民國,見民事上訴狀第1至2頁)
附表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張庭瑜之項目、金額(單位:金錢/新臺幣、時間/民國,見民事上訴狀第2至3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年度 薪資 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 總計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利息 (四捨五入) 108年 1,753,492元 97,500元 270,750元 2,121,742元 113年5月24日 27,902元 109年 2,320,000元 97,500元 202,521元 2,620,021元 113年5月24日 34,455元 110年 2,340,000元 97,500元 0元 因附表一、二就108年度至110年度之部分加總後,已超過原告一部請求之金額,是110年度部分僅以本金57萬6,037元計算起訴前之利息 113年5月24日 以本金57萬6,037元計算起訴前之利息後,金額為7,575元 111年 2,340,000元 97,50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2年 2,340,000元 97,50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1月至4月 780,000元 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7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12月1日 113年12月 195,000元 104,000元 0元 114年1月1日 上訴人為一部請求,儘先請求給付較早屆清償期之工資 年度 薪資 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 總計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利息 (四捨五入) 108年 814,000元 0元 0元 814,000元 113年5月24日 10,705元 109年 1,464,000元 12,200元 0元 1,476,200元 113年5月24日 19,413元 110年 1,464,000元 28,467元 0元 因附表一、二就108年度至110年度之部分加總後,已超過原告一部請求之金額,故附表二部分不再計算110年度後之起訴前利息。 113年5月24日 111年 1,464,000元 40,667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2年 1,464,000元 56,933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1月至4月 488,000元 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7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12月1日 113年12月 122,000元 56,933元 0元 114年1月1日 上訴人為一部請求,儘先請求給付較早屆清償期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