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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莊仁杰

  • 原告
    廖晟宇
  • 被告
    美商超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廖晟宇 被 告 美商超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CK WEA-JYE LIU 訴訟代理人 蔡維恬律師 許芳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址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且原告對於移轉管轄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士林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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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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