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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彭張嬌妹
原告
彭統賢
原告
彭偉恩
原告
彭素金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智勇
被告
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彭耀斌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彭素琴負擔1/6,餘由原告彭智勇、彭統賢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彭素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二、陳述:

㈠兩造之被繼承人彭耀斌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死亡,被告彭張嬌妹為被繼承人彭耀斌之配偶,原告彭偉恩及被告彭統賢、彭素金、彭智勇、被告彭素琴為被繼承人彭耀斌及被告彭張嬌妹之子女,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彭耀斌之繼承人,應繼分各1/6。被告彭素琴遲遲不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法聲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並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然法院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共有人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酌定時之參考而已;縱未斟酌當事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法,亦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8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兩造之被繼承人彭耀斌於111年8月23日死亡,兩造應繼分比例各1/6,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籍本、兩造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卷第19-29、71-72、129至221頁),堪信為真正。

三、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方法:審酌原告均同意如附表所示遺產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就不動產部分並立有分割協議書為佐,是以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如附表所示遺產由兩造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為分割。

四、綜上述,原告主張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應依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而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且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訴訟費用之負擔則如主文第2項所示。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全)  由彭統賢1/6 、彭素琴1/6 、彭智勇4/6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全)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全)   4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由彭統賢3/6 、彭素琴1/6 、彭智勇2/6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6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7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8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9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10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11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12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6)   13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14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6)   15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6)   16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17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18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19 土地 新竹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   20 建物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權利範圍:3/5)  由彭統賢2/6 、彭素琴1/6 、彭智勇3/6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1 建物 新竹縣○○鎮○○里○○○0000號 (權利範圍:全)   22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   57 由彭素琴1/6 、彭張嬌妹5/6比例分配。 23 存款 第一銀行南門分行00000000000   465    2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00000000000000   418  25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南門分行00000000000000   15  26 存款 瑞興銀行古亭分行0000000000000   721  27 存款 中華郵政臺北龍口郵局   692  28 投資 瑞興銀行Z000000000  5,275 由彭素琴1/6 、彭張嬌妹5/6比例分配 。 29 投資 瑞興銀行Z000000000  1,445  30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0000000000   242  31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0000000000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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