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華
- 被告
-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威良
- 被告
- 陳岱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欄關於「自105年7月15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4月11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