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威良、陳岱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威良 被 告 陳岱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欄關於「 自105年7月15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4月11日起」。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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