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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電影發行收入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陳冠中
  • 法定代理人
    趙小鳳、邵光琦

  • 原告
    薩摩亞商羚邦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薩摩亞商羚邦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鳳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律師 被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影發行收入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復致電本院稱本件將不會繳費等情,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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