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林詩慧
- 被告
-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美君
- 被告
- 劉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2「違約金計算」欄關於「自113年3月3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4月30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