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
- 被告
-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潮旺
- 被告
- 李有仁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4日,惟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潮旺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