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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潘英芳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告 李有仁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4日,惟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潮旺 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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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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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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