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潘英芳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告 李有仁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4日,惟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潮旺 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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