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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告
李有仁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4日,惟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潮旺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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