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傑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少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璨宇律師
- 被告
-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尤成
陳文瑞
許秋馨
高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就原告對被告高大鈞起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高大鈞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者,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對被告高大鈞及其他共同被告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沈尤成、陳文瑞、許秋馨等人提起本件訴訟。惟高大鈞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11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對高大鈞起訴部分,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