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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少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璨宇律師
被告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陳文瑞

許秋馨

高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就原告對被告高大鈞起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高大鈞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者,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對被告高大鈞及其他共同被告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沈尤成、陳文瑞、許秋馨等人提起本件訴訟。惟高大鈞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11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對高大鈞起訴部分,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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