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上訴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7,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兩造均就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3,750元,第三項、第四項則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250元。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則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