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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訴訟代理人
劉純穎律師

劉彥玲律師

吳維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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