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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一直打不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麗秋
原告
謝宜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文心律師
複代理人
賴禹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被告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禎
被告
林凱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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