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李琇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琇婷 訴訟代理人 黃姿婷 李彥昇 被 告 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113年11月21日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