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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賴秋萍

原告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薏雯
被告
陳健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告
曾凱楠
訴訟代理人
吳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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