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賴秋萍
- 當事人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明雯企業有限公司、王薏雯、陳健明、曾凱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薏雯 被 告 陳健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曾凱楠 訴訟代理人 吳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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