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 原告
-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皓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昀莉律師
- 被告
-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薏雯
- 被告
- 陳健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年盛律師
- 被告
- 曾凱楠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